2008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规定了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等内容。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新法坚持问题导向,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新措施予以规范化、法制化。新法的亮点之一是增加了河长制的内容。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新法明确各级地方政府都应建立河长制,对水污染问题进行限期整改,从而强化了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的责任。